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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黑社会有多牛?连皇帝都怕黑社会

导读:中国的武侠其实都是带有一种背景性的,很少有像欧洲、美国的佐罗,蝙蝠侠那样的独行侠!他们动辄形成各种帮派,常常还结成异姓兄弟,形成一股又一股的势力,这些势力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的黑社会势力,他们眼中没有国家的法律,只有各种江湖的规则。有谁敢违反这些规则,则会有人来充当判官,来个江湖了断。

古代的黑社会犯罪是在何时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已无详考,大约至西汉前期,黑恶势力曾经达到极其猖獗程度。汉武帝时期河内的郭翁伯团伙,就是这样一股“豪侠”相结合的黑恶势力。黑老大郭解,字翁伯,司马迁亲眼见过,说他身材短小,谈吐平庸,但在此平平外表外,却稍有不快便白刃相见,那真是杀人不眨眼。逐渐地,河内的黑恶分子皆为郭解所操纵,甚至洛阳地区发生械斗,当地大亨多次调停无效,也要请他前去摆平。后来,还有些黑恶势力的结合,带有很强的宗族化和家族化色彩,族长就是老大,家法就是帮规,组织就是宗族成员的血缘结合,人多势众,荣辱与共,形成强大的力量。如汉景帝、汉宣帝时,涿郡西高氏、东高氏,皆为“豪侠”大族,郡府以下各级衙门的公务员都因害怕而躲着他们,都宁可辞官不做,为此,中央也不能得罪这些大家族。前后派来几任郡守,都斗不过这两大黑恶家族,其他坏人也趁机违法作乱,当地治安恶化到老百姓出门行路的安全全靠拿起武器自我防范了。

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是所有古代黑恶势力最主要的行为目标和最基本的存活基础。黑恶势力敛财牟利的主要方式有三类:欺行霸市,暴力垄断。汉惠帝时,齐相曹参去中央任职,临行前向继任者传授治理经验,专门谈到集市贸易,说这是最混杂的地方,恶人可以在里面藏身过日子。史书记载,西汉长安的市场大多被黑帮分割霸占,如东市贾万,柳市万章,翦市张禁,酒市赵君都、贾子光。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利润丰厚的行当,如屠宰、酿酒、茶盐贸易等,往往被黑恶团伙所盘踞甚至垄断。

   敲诈勒索,就是收“保护费”,此为黑社会最惯用的敛财手段。唐代武则天时期,汴州有个黑老大李宏,或以保护做生意为由向商贾敲诈,或以收取买路钱为名向船家勒索。后来李宏被新任汴州刺史任正理下令乱棍打死后,竟致全州工商界人士举觞痛饮,像财神爷光临自家一般快乐。

   宋元以后,随着市场管理制度和税收方式的改易,黑恶势力把持勒诈又多了强充行业协会领导。如清代苏州府元和县香烛业众店主联名向政府呈诉:本行业向来没有什么行头,现在有张国安一伙人,自称行头,向各店“勒派敛钱希图把持”。

违法多种经营,最常见的如赌博、卖淫、走私、拐卖、制造伪币及盐引等有价票证,还有专门受雇行凶械斗,乃至杀人。明清时代的江南有一种专业行凶组织,以受雇行凶为基本“谋生”手段。当然这个殴打某人也有讲究,在这种组织内部也有一些不告人的独特办法,拳击落点或胸,或肋,或下腹,或腰背,使人内伤,在算定的期限内死亡,或是被打三月后死,或是五月后死,或十月、一年后死。这种帮派势力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呢。从黑恶势力这一方面看,核心人物的公开面貌多为黑白一体或由黑漂白,几乎是普遍现象,此与一般盗贼团伙头目的职业犯罪分子身份相比,具有显著区别,并由此构成打黑除恶的阻力之一。黑恶分子漂白为绅士身份,甚至谋求一定的政治地位,其主要目的,除了方便攫取非法利益外,还能用来包庇同伙和逃避官府的打击,

清代潮阳大恶霸马仕镇,也是在组织犯罪“渐至富饶”后,花钱漂白身份, 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捐赀作太学生,自是俨然士林,群盗不复曰大哥而共称为马老爷矣”。

明代嘉靖中,南京复成桥旁有个分工细密、纪律严格、以讨债为专业的黑社会组织,有“教父”这个外号的邓玉堂,手下有几十个打手,又有一群假冒各种职业的探子,专与各地来南京做生意的商贾结交,设法套取他们的乡里、姓氏和祖、父名字等私密信息,随即伪造他们先人某年某月来南京时向邓玉堂借贷的字据,然后上门索债。商人看见这些借据,大多真伪难辨。这时候,邓氏团伙的牛头马面纷纷出动,有大言恐吓威胁动武的,有居间游说分析利害的,身处异乡的商贾自忖淫威难抗。

   或有看出破绽不肯就范的,这些恶棍一拥而上,将之关进邓宅水牢。商人怕死在匪窟不得申冤,被迫付“债”赎身。最令受害者大跌眼镜的是,明明是一伙狼贪狐狡的禽兽,其首领邓玉堂居然会是个走动官场广结官员的监生。

黑恶势力及其非法活动要想长期存在,除了华丽转身制造光环之外,

来自政府内部的庇护乃至配合也是不可或缺的,所以黑社会与一般团伙犯罪的又一显著区别,在于对关系网、保护伞的积极营造。简言之,官场中腐败不除,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就会像地里的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

现在,我国对于黑社会组织的定义也有了明确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现代中国已经认识到了黑社会组织的社会危害性,这会让人们真正了解黑恶势力的界定,更好地消除黑恶势力对于社会和百姓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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