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税之弊指的是明朝时期由于靠矿监和税使征收矿税,导致的一些列民间反抗的事件。
明代矿税,也称坑冶之课,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矿质颜料)
等矿产物质课税,以金、银为主,其他皆微不足道。金银矿开采大都采用官府垄断制,由政府主持开采。间有民采,须经允许,其课额也重。
明初,统治者不主张开矿,认为投入劳力多,产出矿银少,虽然订有矿税税额,但数额极少,人民负担较轻,如福建各地矿场岁课仅2 670 余两,浙江岁课为2
800 余两。
永乐年间,明成祖虽也反对采矿,但矿禁已松,矿课逐渐增加,福建矿课岁额达32 800 余两,浙江达82 070
两,但已导致地方负担加重、矿民疲困、治安混乱等问题。
明中期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重视矿冶,广泛组织开采,“税由此大兴矣”。
嘉靖以后,采矿大都由中官、权贵把持,成为主要搜刮之所。
明万历时派太监征收矿税,成为虐民暴政。万历二十四年(1596 年)
诏开各处矿冶,并专派宦官为矿使、矿监,承旨四出勘查,乘机勒索钱财。从此,矿监横行天下,不市而征税,无矿而输银,勒索银课200
万两。自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矿税荼毒,祸及各地。矿税苛索成了明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