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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奇特贪污手段!清代官吏的灰色收入差距大

闲时翻阅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版四川《江油县志》,发现县官和县吏工资收入差距特别大,县吏工资收入十分微薄。

据《江油县志》记载,那时县级政府中,被称作官的,仅有知县、巡检、典史、教谕和训导等四五人(大多数县未设巡检司)。知县年俸45两,加养廉银600两,计645两;巡检年俸31.52两,加养廉银90两,计121.52两;典史年俸31.52两,加养廉银80两,计111.52两;教谕、训导年俸各40两,这二位文教官员也许是没有腐败的条件,而没有养廉银。

县衙分设快、皂、壮“三班”和吏、户、礼、兵、刑、工等部门,加上巡检司、典史署和教谕、训导署“四大班子”,共有衙役77名。除8名“民壮”(重体力劳动者)和6名弓兵(技术兵)每人年薪8两外,其余63名占衙役总数82%,每人每年仅有6两,这些人包括门子(门卫)、皂隶(警务人员)、马快(特警)、仵作(法医)、轿伞肩夫(服务人员)、禁卒(狱警)、铺役(邮差)、仓夫(粮食保管)和膳夫(炊事员)等9个工种,不分科、股级,不讲工龄长短、技术高低、文凭和贡献大小。

两三千年来,中国内部市场向来有“一米压百价”之说,政府控制以外的物价都随大米市价的波动而波动。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五月二十七日,苏州府织造(相当于中央直属纺织局长)李煦奏报皇上说:“至于米价(每石)一两三四钱不等”。这是在“鱼米之乡”,川北地区江油县应在每石1.5两左右。

县吏们一年的6两银工资当买4石大米。清至民国时期,大米每石300斤,4石为1200斤。如今江油普通大米每斤2元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清代江油县吏年工资相当于今2400元,平均每月仅200元。

近几年,江油民政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人均每月补足210元,由此可见,清代江油县吏的工资,竟比现在的“低保户”还差一截,自己都难糊口,更何谈供养父母妻儿。

  县太爷的折中办法

俗话说“天无绝人之路”,县吏们也绝不会饿着肚皮去执行公务的。据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十二月六日川北地区潼川知府阿通先生一份书面报告说:“访查该县(三台县)词讼,一经准理,差役持票下乡,往往择肥而噬,不论案情之重轻,先讲差规之多寡,千方恐吓,万计刁难,必随其欲而后已。迨至押带人证进城投到,又有房书开单等项使费,种种弊端,悉难枚举。”

原来,县吏们除6两银子的年薪外,另外还有工作中的“规费”收入。这“规费”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定额标准,是一种按“潜规则”收取的“灰色收入”。收多收少,视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差役们满意度而定,也可视为一种津补贴吧。

“汰之,则不敷驱使;去之,则民累难堪”,两难之际,阿通知府采取了折中办法,把过去实行了两百多年的“差规”公开化、合法化、数字化,制订出《三台县书差规费条规十八则》并刻在石碑上公示于大堂前,体现出办事收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规费条规”规定:“寻常词讼一案,差役传唤,无论原、被告人数多寡,原告支给差头饭食辛力钱二千文(二两),被告支给差头饭食辛力钱三千文”,“刑房送案开单,每案原告共给纸笔辛力钱八百文,被告共给钱一千文”,“寻常案件,刑仵下乡斟验,五十里以内者,原、被告各给夫马钱四百文,各给饭食钱二百文;五十里以外者,照里数加增,最远者以三千文为止”,“吏、户、兵、工、盐、仓、礼各房下乡斟查,原、被告给夫马饭食钱,均如刑房之数……”

粗略统计,仅民、刑案件每件各个环节收费至少17两银子。江油县照此大大降低了的标准收费,每年办案200件计收费可达3400两,再加上契税、公证、下乡检查等其他收费,估计有五六千两之多。

这大笔收入,从《江油县志》看,未纳入省、中央财政预决算上缴,三分之一用作办公杂费,余下约4000两作为77名衙役工资补贴,每人再分配五六十两是可能的。按当时中等生活水平每人每年需银10两计,一名县吏一年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6两工资加上县财政补贴五六十两,供养五六口人是没有问题的。

这清朝时得工资也太少了些,难怪有这么多人选择贪污的道路。连肚子都填不饱,怎么为老百姓做些实际事情。所以对于清朝的这些贪污事,我们只能做一个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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