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颁给胜利勋章案》,10月10日,公布了《颁给胜利勋章条例》,1946年1月8日修正为《颁给胜利勋奖章条例》,正式规定设置了该勋章。图为抗战胜利勋章和纪念章。
其规定的抗战胜利勋章的授予对象是:凡中华民国官民对于抗战胜利著有勋劳者,得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对于友邦人员之有贡献于抗战工作者,也得颁授之。图为抗战胜利勋章和纪念章。
抗战胜利勋章不分等级。穿着军礼服时,勋章以襟绶配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奖表。与他种奖章并佩时,其位在莒光奖章之左,西安蒙难纪念章之右。图为抗战胜利勋章和纪念章。
图为克服缅甸流血战士荣誉纪念章。
图为民族革命抗战胜利。
图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图为牺牲救国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