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崇祯一朝1628-1644)十七年间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旱、蝗、涝、风、雹、震、雪等几种,其中旱灾发生频率最高,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也最大。连年大灾使得崇祯时期频闹饥荒,持荒之久、波及之广、灾害之重,为历代所仅见。明末天下大乱,首先是从陕西(时属延安府)开始,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陕西的受灾之早,受灾之重。民不聊生无以延命,只得起身反抗,所谓“天降奇荒,所以资(李)自成也。”由于陕西受特殊自然环境的影响,常常发生天灾,尤其是旱灾。万历在位48年间(1573-1620年)有灾荒记载的就占25年,崇祯年间几乎连年灾荒。天启七年(1627年),陕西发生大旱,次年即崇祯元年继续大旱,其中陕北受灾程度最重。给事中马懋才的奏疏描述了人们无以为食的悲惨局面:“自去岁(崇祯元年)一年无雨,草木枯焦,八九月间民争采山间蓬草而食,……食之仅可延以不死;至十月以后,而蓬尽矣,则剥树皮而食,……殆年终而树皮尽矣,则又掘山中石块而食,……味腥而腻,少食辄饱,不数日则腹胀坠而死。”崇祯三年,灾区扩大到全陕。到崇祯六年,旱蝗霜三灾并至,全省大饥。
河南在崇祯年间也是无岁不苦荒。从崇祯三年(1630)起就有旱灾的记载,“庚午(1630年)旱、辛未(1631年)旱、壬申(1632年)大旱,野无青草,十室九空。于是有斗米千钱者,有采菜根、木叶充饥者,有夫鬻其妻,父弃其子者,有自缢空林,甘填沟壑者,有鹑衣菜色而行乞者,有泥门担簦而逃者,有骨肉相残食者。”崇祯七年旱象扩大到全省范围,十年灾情发展到极点,人吃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河南旱饥一直持续到明末也未得到缓解。
河北的旱灾也是逐年加重,并呈现持续性的特点。据《河北省志·水利志》统计表明:1628年(崇祯元年)、1639年(十二年)、1640年(十三年)、1641年(十四年)都是特大旱灾。海河流域持续最长连旱年达7年,即崇祯十年到十六年,使得大清河流域平原水淀干涸。大范围的连年旱灾,最终引发人相食的局面。
崇祯一朝的自然灾害具有“范围广”、“持续长”的特点。大面积地区都发生旱灾,陕西、山西、河南、河北、山东、南京、浙江、湖广、宁夏等地都连续大旱,蝗虫肆虐。不单北方人民生活如火如荼,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农业生产也受到极大冲击。
二当代灾害学理论指出,各种自然灾害就个别情况来说无不具有极大的偶发性、不确定性和区域局限性,但从长时期看和整体上看,通常又有着明显的相差性和独特的韵律性。崇祯一朝(1628-1644年)正处于第四次寒冷期中第二次较冷期(明万历四十八年至清康熙五十九年,1620-1720年)的前期。在每次变冷期中,都会频繁出现异常气象,必然会对降水产生重大影响。自然灾害一般都是通过自然过程和人文系统的相互作用而发生和实现的。
明末自然灾害的群发现象也可以说是人类破坏环境恶果相积的必然后果。农业过度开发是明代自然环境恶化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从明初就实行的屯田之法,从另一方面破坏了生态的平衡。屯田使因战争或灾荒而废弃的农田得以重新耕种,但同时也开垦了大量长有灌木、草丛的生荒地、草原,严重地区是“山上悬崖峭壁,无尺寸不耕”。有明一代,黄河流域的山西西北、陕西北部、宁夏平原、青海西宁地区、甘肃河湟地区、内蒙古河套地区都是屯田的重点所在。
虽然明以前的农业开发已使黄河流域内平原地区的森林全被破坏,但在山区还有相当数量。明代屯田使黄河流域的植被濒于绝迹,使宁夏贺兰山区的森林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森林遭到破坏会引起整个生态平衡的失调,使环境恶化,招致多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大自然的自我调控能力是有限的,人类如果违反了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或迟或早总要受到环境的惩罚。植被破坏,必然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森林大量减少,调节气候能力必然削减。明末自然灾害的群发,不单是天灾,更是人祸。
三全国范围的大面积灾害对农业生产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首先是灾后物价上涨。明末连年大灾,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粮食欠收导致粮价飞涨。陕西以前的米价每石不过一两银子,到灾后增加了好几倍。1960年在陕西华县故县堡发现的《感时伤悲记》碑记载了物价奇涨的情况。明末河南粮价也是如此。在河南内黄县苏王尉村发现的《荒年志》碑记崇祯十三年时“斗麦价钱六百文,斗米价七百文,斗豆价四百文”,但是14年粮价翻倍上涨,“斗米价值一千七百文,高粮(粱)价九百文,斗麦价一千六百文,斗豆价一千五百文”。
其次是加派与人口逃亡。明朝本已有专供御辽军费之用的“辽饷”,到天启年间又有关税、盐课的加派及杂项的增加。到崇祯二年,加派数字又有增加。灾荒一起,繁重的加派超过人民的负担能力,以至逃亡相继。政府为增加收入,地方官为希赏避罚,不顾人民疾苦继续征收。甚至在灾情惨重的地区,政府已经派遣大臣前往赈灾,而州县官吏仍向民众征收。吕维祺《请免河南粮疏》中描述了人民的悲惨境况:“野无青草,十室九空,……旧征未完,新饷已催,额内难缓,额外复急,村无吠犬,尚敲催追之门,树有啼鹃,尽洒鞭扑之血,黄埃赤地,乡乡几断人烟,白骨青磷,夜夜常闻鬼哭。”民众逃徙之后土地荒废,官吏仍责令现存的民户代纳所欠。民众怕被荒田之税所累,索性连熟田也抛荒不耕了。吴焕在《请抚恤三秦疏》中证实,陕西的很多州县,如耀同、宜中、宁真等县人民,“自遭大荒、大乱、大疫之后,死亡逃散十分已去其六七。
最后必然导致地方行政的瘫痪。万历、天启年的政治腐败积习已久,加上崇祯时的连年大灾,使生产力遭到极度摧残和破坏而降到最低点,社会经济陷入绝境。陕北的延安、庆阳一带本来就贫瘠荒凉、交通不便,作官的都视为畏途。再由于居民逃散,官吏没有油水可得,原来的府、州、县官,皆思“卸檐求去”,不愿在此地做官。新选的官“多闻风不来”。象延安府的属官,往往十缺其五,而庆阳、平凉等府则十缺其七。这充分说明,由于农民大量逃亡,这些地区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政治统治也濒于瓦解。灾害严重,统治不力,人民无法生存,最终必然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陕西、山西、河南、湖广的加赋都较重,人民早已不堪重负,再加上重灾的影响,民变之所以发动于陕西、山西,继盛于河南、湖广即是由于此因。
不容置疑,自然灾害的大规模群发严重削弱了明朝的国力,可谓是“禾稼不登,人皆相食,或食草根树皮,饿死者十之九。兼以流贼纵横,土寇劫掠,百姓皆弃田土而去,榛芜遍野,其城堡乡村居民甚少———明之国势已如此矣。”可以说,是自然灾害这一看不见的强大敌人,在多种因素作用之下,拖垮了明朝的社会经济,为清军入关创造了“大树自扑”的必要历史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