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热播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点燃了许多五六十岁中老年人对往昔岁月的回忆。1950年,主角石光荣和褚琴结了婚,他们之间半是自由半是“捆绑”的婚姻,在年轻一代看来或许已难以想象。那个年代的中国,结婚这件事儿,不仅关系到组建个人幸福小家庭,同样与一场移风易俗的社会运动深刻相连。
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的新中国来说,除旧布新,百业待兴,《婚姻法》也应运而生。“《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这是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说过的话。1950年5月1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付诸实施时,这句话成为最好的注脚。这部《婚姻法》曾被外国学者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它无疑将改变许多中国人的生活轨迹,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思维与观念。
“许多妇女在家庭生活中过着人间地狱般的生活”
“山药蛋派”的代表作家赵树理,1943年因一部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一举成名,作为他的作品中知名度最高的这部小说,多次被改编为电影和戏曲,广受欢迎。它讲的就是上世纪40年代的解放区,年轻人追求婚姻自由最终斗争胜利的故事:小二黑和小芹自由恋爱了,但遭到小二黑父亲二诸葛、小芹母亲三仙姑的强烈反对,前者要为儿子娶一个童养媳,后者则指望闺女嫁给一个旧军官续弦。两人还受到当地恶势力金旺和兴旺两兄弟的胁迫,逼迫他俩听话就范。小二黑和小芹,作为作者笔下新型农民的典型,懂得据理抗争,最后在党和区政府的支持下——区长给三仙姑“讲了一会婚姻自主的法令”,“说小芹和小二黑结婚完全合法”,这对情侣获得了胜利,终成眷属。
小说的结尾是大团圆的结局,但现实却没有那么温情。实际上当初赵树理写这个故事,是他在辽县农村搞调研时,听到了一对青年男女岳冬至和智英祥在追求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受到双方父母的阻挠,以致岳冬至被人打死的悲剧故事。被打动的小说家虚构出了一个光明的结局,旨在借这个故事反映“人民政权是人民实现自主婚姻的最可靠的保证”。在当时的中国,妇女的生存状况实际上并不容乐观,各种陈规陋习依然在社会上肆虐。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后通过。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在会议上作了一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他指出:“有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制度。”新中国成立前,“许多妇女在家庭生活中过着人间地狱般的生活”,王明在报告中举了一些“非人悲惨”的书面材料。
第一件事情载于1949年《中国儿童》杂志第三期,事情发生在安徽巢县的一个温泉:“大约十几年前,庄上人都把鸡蛋放在水池里煮一会儿就拿起来吃,可是有一天,庄上的一个童养媳,因为她的婆婆很凶,每天不是骂就是打,这个童养媳受不了她婆婆的折磨,傍晚就跳到水池里去了;等大家来救她时,已经烫死了。后来庄上的人再也不在水里煮鸡蛋吃了。”另一份则来自山西省人民法院1950年1月一份《关于目前婚姻情况发展的几个举例》的报告:“晋南洪洞、赵城等十六县,(1949年)七至九月份,就有因男人或翁婆虐待而被迫害致死的妇女25人之多;河津、万泉两县半年来有二十九个妇女被逼上吊、跳井自尽寻死⋯⋯”
如何改变这种普遍的社会状况,王明对《婚姻法》的诞生寄予厚望,他引用了恩格斯的话,“小说是婚姻方式的最好的镜子”,这篇少有的文学色彩浓厚的立法报告书总结道:“《红楼梦》所反映的婚姻时代,确定是成为过去了。代之而起的无疑是《王宝林结婚》、《小二黑结婚》和《新儿女英雄传》所描写的牛大水和杨小梅结婚所反映的婚姻时代。”
王明是否起草《婚姻法》?
早在1948年,中央妇委曾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作调查研究,发现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婚姻问题,已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部区别以往旧社会思想观念、规范、成熟的《婚姻法》呼之欲出。
作为共和国立法的“头生子”,《婚姻法》是如何诞生的呢?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争议。《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8月24日第7版中曾登过一篇文章《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文章中介绍,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毛泽东认为由王明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还是可以放心的”。文章中提到,“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
但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罗琼,后来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一封信,提供了另一种不同的说法。罗琼在信中回忆了自己作为参与制定《婚姻法》的成员,以及整个起草小组当时的工作经历。1948年,她被中央任命为中央妇委委员,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为了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她回忆,也是在这次会议期间,刘少奇第一次表达了党中央有意制定《婚姻法》的动向,“我们这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并且把毛泽东1931年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拿给大家,当作主要参考资料。
在当时的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的主持下,由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组成起草小组,王汝琪执笔,《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当时妇委配合起草小组做婚姻问题专题调查,小组边学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边研究当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以及解放区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几个月后的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被带进刚解放的北平。后历经数次座谈会讨论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当年5月1日起施行。
罗琼在信中指出王明身为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任,他当然看过稿子,“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绝对不是他起草的”。但据《王明传》一书的作者曹仲彬、戴茂林披露,王明曾一条一条地审理过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同时,为了充分借鉴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资料,王明还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他为婚姻法的起草做出过有益的贡献,这点是不能抹杀的。
争论最大的问题有关离婚自由
离婚证书
罗琼后来在一次采访中谈到,当时制定《婚姻法》“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确也有一种独特的现象,叫“离婚不离家”。那时候不少军队干部都是结过婚出来干革命,而留在家乡的原配也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几乎全是文盲,有的还是小脚缠足。部队进驻城市后,与城市的女青年接触多了,有不少人就想与家乡的糟糠之妻离婚。但出于中国传统道德的约束,原配又大多是在家里操劳主持的有功之臣,这批人也不敢简单地说离就离。于是便冒出了“离婚不离家”这种模式,即干部们口头上和原配夫人宣布离婚,女方仍住其家,地位不变,男方可以再婚。农村妇女往往不解其中奥秘,觉得自己反正不离家,只当是男人在外边“娶小”了。甚至有干部同新婚夫人回家,还要原配安排生活;新婚妻子生子,还要原配来伺候月子。这种“离婚不离家”的做法,自然引起了高层的注意。有人回忆,在一次为军队高级干部会议组织京剧晚会时,毛泽东点了两出戏:《将相和》与《秦香莲》,寓意是很明显的。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但在制定《婚姻法》的讨论中,邓颖超态度鲜明,坚持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在一份中妇委的会议发言中,列举了四大理由,证明在当时保留这一条非常有必要,哪怕付出一些代价,“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这个不用害怕,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罗琼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1951年到1956年全国600万对夫妇离婚
195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它表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离婚的两种方式。关于诉讼离婚标准,该条也只明确离婚必经的程序要件,并没有明确裁判离婚的实体要件。依此,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的,法院即应准予离婚。
1955年,曾有一桩“罗抱一、刘乐群离婚案”引发过举国上下的大讨论。女方刘乐群给《中国妇女》杂志编辑部寄来一封信,来信的开头一段就赫然写下“我要控诉!”1945年,刘乐群经人介绍认识了丈夫罗抱一,他早早“参加了革命,又是党员”,当时对女方格外温柔体贴,结婚后刘乐群撤往后方生孩子,罗抱一甚至跨过雪山给她送来几十个鸡蛋,“每个都用棉花包好的”。新中国成立后,两人因工作需要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刘乐群逐渐感到丈夫变得冷淡疏远,后来得知丈夫果然和一个辅大的女大学生好上了⋯⋯在刘乐群怀着第三个孩子的时候,罗抱一提出要离婚。组织上“为了挽救即将坠入资产阶级深渊”的罗抱一,不同意罗的要求,并给予他一定的处分,于是怀着双重不满的丈夫开始严酷地对待刘乐群⋯⋯
这封信公开发表在1955年第11期《中国妇女》上,接着杂志社推出了一场关于离婚和婚姻观念的大讨论。当时北京新华书店的一位营业员,主动到杂志社买上1000多本杂志,用自行车驮到繁华的王府井百货大楼门前,高声吆喝宣传:“本期《中国妇女》登有北京市22中教员刘乐群控诉丈夫——外贸部部长助理罗抱一进城后喜新厌旧、移情别恋的事情,请大家来讨论此事⋯⋯”结果引起围观者的关注,一上午千余本杂志被抢购一空。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纷纷参与讨论:“婚姻有没有共同的标准呢?有,那就是政治上的一致,革命者要革命者”,“今天的社会上,也还有少数人依然沾染着资产阶级的细菌而没有清除掉,在他们的生活中、行为上正在做着资本主义残余的俘虏”,“罗抱一作为反面教材告诉我们,大力提倡无产阶级的婚姻观,实在是太重要了”⋯⋯大律师张思之在50年代曾有过短暂的律师生涯,他说自己最不能忘怀的是办理过的“一个半案子”,其中的“半件”民事案就是这起“罗抱一离婚案”。这个案子耗去了张思之三个多月的时间,还没有得出结果,他就被打成“右派”,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特别是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我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1953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据统计,1951年到1956年期间全国大约就有600万对夫妇离婚。看来这些积压已久的社会情绪,终于像地底下的岩浆从火山口喷涌而出⋯⋯195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只需到政府登记即可办理结、离婚事宜,同时也意味着从制度上进一步保护了中国人的婚姻自由。更多的“父母之命”于此后宣告作废,当代中国的第一次离婚热潮也随之达到顶峰,很多中国人正是在此时第一次意识到,原来女人是有权“休夫”的。
政府教年轻人如何自由恋爱
上溯数千年,自周秦以来,中国实行的就是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礼”为主,以“律”为辅。清末民初,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的洗礼,大批进步知识分子也展开了对旧婚姻陋俗的大批判。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其中有关婚姻的法条法规,归属于第四编《亲属编》中,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等七章。这部法律一些条款仍带有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性,男尊女卑的情形依然存在。
1950年的《婚姻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反对封建婚姻,提倡新式婚姻。因此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废旧立新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与男女平等相比,婚姻自由显然来得更加艰难。《婚姻法》颁布一个月后,土地改革运动开始了。当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先头部队跨过鸭绿江,土地问题和战争问题看起来无疑比解决婚姻问题更加迫切。直至1953年,土改基本完成、朝鲜战争即将停战,国内外形势逐步好转,才让当时的党和政府可以腾出精力来抓《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但他们所面对的局面让人震惊。
《婚姻法》颁布的最初几年,中国的父母们对允许子女自主婚姻的规定普遍感到不满,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抱怨“制定《婚姻法》是毛主席他老人家糊涂了”的老人绝非少数。现实的情况是,包办如故,买卖依旧。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曾公布的数字触目惊心:仅中南区就有一万多名妇女,因为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而这是在《婚姻法》公布实施一年多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尽管解放了,《婚姻法》也公布了,但广大妇女真正获得婚姻自由,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有鉴于此,1953年2月,全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政府不仅要从上而下提倡婚姻自由,监督各地《婚姻法》落实情况,甚至还得教年轻人如何自由恋爱。当时的主流媒体上,频频刊登这方面的典型材料,比如一位女工解放前不嫁国民党的大员,等着解放后嫁了一个同为工人的穷小子,有志气有觉悟;地主买来的妻子,饱受迫害,在公诉大会上控诉丈夫的压迫,后来与其离婚,和翻身农民重新结合为幸福家庭;两位青年人自由恋爱,婚礼当天,一个说:“我爱你是青年团员,思想进步”,一个说:“我爱你是共产党员,更能帮助我进步”⋯⋯这些今天看起来可能毫无浪漫可言的婚姻典型,在当时都是充满着激情的壮举。
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这场声势浩大的《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全国成年人口近一半直接受到了教育。孟广水当年是北京海淀区民政科的工作人员。他对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情况依然记忆犹新:“当时的规模特别大,可以说是全党全国总动员。广播、报纸每天都在宣传。像后来的大炼钢铁、除‘四害’运动一样,全民参与、声势浩大。区里先搞集训,主要是组织区、乡、村干部学习《婚姻法》,然后又培训宣传骨干,也叫宣传员,大约有一千四五百人。区、乡领导带着这些骨干到街道、单位、农村去宣传《婚姻法》,还演些小节目,都是根据区里好人好事改编成的,比如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婆媳互敬互爱啊、反对大男子主义啊⋯⋯”当时社会经济结构较丰富,如工厂、街道、公私合营企业,也给妇女提供广泛的就业途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大部分人逐渐理解,解放妇女是革命的事业,是一项政治任务,谁都不能反对。正是在当时的这种政治和法律的共同作用下,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才能成为妇女翻身作主成为半边天的法宝。
悄悄在改变的婚恋观
1951年4月,《人民日报》发表了作家魏巍的散文《谁是最可爱的人》,在国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文章的结尾,魏巍直抒胸臆:“朋友,你一定会爱我们的战士,他们确实是我们最可爱的人!”《谁是最可爱的人》,引起了全国人民对志愿军的关注,也点燃了无数姑娘心中的爱情之火。
1951年,19岁的曲君是杭州大学中文系的一名学生。她像班里的同学一样,投入了给朝鲜前线的志愿军官兵写慰问信的热潮。3个月后,她收到了志愿军第75师一位叫高志强的副连长的回信。信是用铅笔写的,尽管只有短短的一篇纸,三分之一还是错别字,曲君却读得有滋有味。此后,两人书信频频,鸿雁传情。1954年秋,高志强从战场上一回来,就和曲君举行了婚礼,证婚人是市里一位主管教育的副市长,他说:“今天,我们在这里为一位从朝鲜战场归来的最可爱的人,和我们的一位优秀教师举行婚礼,这是我们这座城市的光荣⋯⋯”
但结婚头几个月,两人就显出了差距。曲君每周带高志强游一次西湖,她说游西湖让人心旷神怡,高志强不愿意,他埋怨整天看这破水,有什么可看的,还不如在家睡觉强。那就改看电影,好几次,开映没多久,高志强便歪着脑袋睡着了。更让曲君接受不了的是他的生活习惯,抽烟、喝酒、晚上睡觉不洗脚。几乎每晚睡前,曲君都提醒丈夫:“洗脚去!”有天夜里,曲君突然想起他没有洗脚,说了句:“你还没洗脚呢!”“困死我了,明天再说吧!”曲君火了,一下从床上坐了起来,嚷道:“不洗脚,你给我滚开!”高志强也急了:“干吗穷讲究?在朝鲜打仗,半个月、—个月不洗脚,不照样过?”两口子一直吵到天亮。从此,小吵不断,大吵频频。孩子三岁时,曲君提出离婚,高志强也同意了。有人问曲君为什么离婚,曲君说:“他不洗脚⋯⋯”有人问高志强为什么同意离婚,高志强说:“她老让我洗脚⋯⋯”这场曾经被看作是“这座城市的光荣”的婚姻,就这样结束了。
同样炙手可热的还有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上一次劳模会上我爱上了人一个,他的名字叫赵振华。都选他作模范,人人都把他夸。从那天看见他我心里就放不下,因此上我偷偷地就爱上他。”新凤霞出演的刘巧儿,一时颇为深入人心,而她在大柳树下的这段大胆独白,道出了那个年代不少姑娘的心声。“我爱他,身强力壮能劳动;我爱他,下地生产,真是有本领;我爱他,能写能算,他的文化好。回家来,他能给我作先生。”劳动互助和共同进步成了彼时“爱情”二字的隐喻。
那时,充满理想主义情结的中国男女还很少对与“政治进步”或“劳动生产”无关的爱情心生向往,也许并不富足的日子还难以让人们有种种奢侈的情调或讲究。当时的青年男女在结婚当天,只是叫上几个亲朋好友,简单地吃个饭,大家聊聊天,再摆上点糖果、瓜子、香烟,就算完成婚礼了。上海社科院社会学者徐安琪,在分析这一时期的“爱情理想革命化”时曾说:“社会主义的爱情在那个年代被神化为纯洁无瑕、公而忘私的无产阶级感情,因此,男女结合强调的是志同道合,即革命理想和思想意识的一致性而不是情投意合。‘个人问题’,成为恋爱结婚的代名词,也并非因为婚恋具有个人隐私的性质,而是因为恋爱婚姻是置于革命和工作之后的个人小事。”
直到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诞生,1950年的《婚姻法》整整通行了30年,实际上也揽括了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到1957年,中国大地上已普遍实现了婚姻自主。婚姻是一面时代的镜子,映射着50年代中国人所经历的一场深刻的头脑风暴,也映射着对几千年来的社会制度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
(本文选自《国家人文历史》2011年第42期,作者:黄薇,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