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有许多特殊的部门,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唐朝的大理寺,有什么作用,它是个什么机构?权力究竟有多大?
唐朝大理寺是唐朝最高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主要职责有两点:一是审理中央百官以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二是复核或者重新审判刑部移送过来的死刑和疑难案件。
《大唐六典·大理寺》上记载:“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五听察其情,一曰气听,二曰色听,三曰视听,四曰声听,五曰词听。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狱,二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鞠庶狱。凡诸百司所送案犯,罪至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
除了以上职能外,大理寺还会参与立法,大理寺官员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参与制定和修改律令的工作。同时,大理寺也负责管理监狱。
唐朝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叫大理寺卿,总管大理寺的一切事务,从三品。简单一点来说,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大理寺卿相当于现代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大理寺卿下面设少卿2个人,也就是副长官,从四品上。大理丞6个人,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大理正2个人,从五品下,主要职责就是复核大理丞的审判,根据刑法科条参议用刑之轻重,若大理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除此之外,还有些具体执行人员,比如主簿,负责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狱丞,负责掌率狱史,管理囚徒。大理司直,从六品上,主要负责出使按狱和监刑,以及参与大理寺的一些疑难案件。当然,还有其它职位。
总之,整个大理寺上上下下加起来大概有三百多个人,官吏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有条不紊的运行着。
那么,大理寺从何而来?
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民国中期,西方文化入侵更名为最高法院,一直到现在,依旧沿用最高法院这个称呼。
唐朝大理寺和刑部是什么关系?
刑部属于行政机关,大理寺算司法机关。刑部属于六部之一,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主要负责审定朝廷法律,复核各地和大理寺送到刑部的案件,另外直接负责审理京畿地区待罪级别以上的案件。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至于到唐朝,唐朝的刑部有一个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审核大理寺判处仗刑以上的案件。咋一看,刑部的权力似乎比大理寺的要大。事实上果真如此吗?不尽然。
虽然刑部对大理寺的审判有复核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刑部能够完全决定大理寺的审判,因为刑部如果不同意大理寺的审判,并不是一种否决,只是发回去重审,最终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同时,大理寺还能复核或者重新审判刑部转送给地方的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一定程度上对刑部具有牵制。
所以说,大理寺和刑部其实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各司其职的关系。
在唐朝,每当遇到审理重大案件的时候,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会组成三司,这三个机关的长、贰两官联席审讯,称为大三司,也就是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大三司”,也谓之“三堂会审”。若由大理司直或评事、御史、刑部郎官联席会审,则称为小三司,也就是大理寺司直、御史台御史和刑部郎官联席会审,就叫“小三司”。
御史是古代监察机关,从秦汉到明清,中央的监察官员,无论什么级别,都叫御史,从不改名。唐朝沿袭以前的制度,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叫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
唐朝,尤其是唐太宗年间,各种制度很完善,对于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人选也很重视,据《唐会要·大理寺》的记载,唐太宗曾对臣属说:“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
不过安史之乱后,各种制度均遭到破坏,再加上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唐朝政府的各个机构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寺也未能豁免。唐朝中后期,大理寺官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地位下降,不被重视。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大唐中央集权的衰弱。
大理寺是一个官署名,职能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
其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其次,它还有审理天下疑狱以及奉旨遣使推勘地方案件之职。
但它并不审理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而且它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也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